12
2025
-
25
车辆因事端受损车主向职责方索要“价值降低丢失费” 法院:归于一般性损害修理不符合价值降低丢失应予以支撑的特别、极点景象
来源:快盈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25 03:35:22
爱车出事端后,车建议先生以为车不值钱了,向职责方索要“价值降低丢失费”……近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依法判定驳回张先生悉数诉讼恳求。
2024年,张先生驾驭轿车在路口被廖女士驾驭的车辆磕碰。经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廖女士负此次事端悉数职责。张先生的车辆在4S店通过修理后,功能康复、外观如初。但张先生以为,自己新购买不久的爱车变成了“事端车”,在二手车商场买卖价值必定变得“不值钱”,所以将廖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补偿车辆“价值降低丢失费”1万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以为,张先生的车辆归于商场保有量较大的一般家用轿车,并非待售新车或稀有车型。经查,该车的行进路程已达6000余公里,不归于新车领域。依据张先生供给的修理单,事端仅形成车辆右前门、右后门等损害,并未伤及车辆的车身骨架、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归于典型的一般性损害修理,不符合价值降低丢失应予以支撑的特别、极点景象。依据查明的现实,法院以为张先生的建议无现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定驳回张先生悉数诉讼恳求。宣判后,张先生未提起上诉。现在,该案判定已收效。
该案承办法官表明,关于车辆“价值降低丢失费”,实践中,车辆“价值降低丢失费”存在与否、数额凹凸遭到外部经济发展水平、买卖环境、买卖时商场保有量及商场炽热程度等要素影响。
本案中,张先生建议的车辆“价值降低丢失费”不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2020年批改)第十二条规则的产业丢失补偿规模,也未有足够依据证明事端发生前后车辆价值发生了显着的价值降低丢失。案涉车辆系因交通事端受损,而非廖女士成心行为,对车辆价值降低丢失缺少控制性和可预见性。因而,法院未支撑张先生该项诉讼恳求。现在,法院对“车辆价值降低丢失”的补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撑。只要在少量特别、极点景象下,如待售车辆或运送中的新车发生交通事端等,可优先考虑予以恰当补偿,但均应稳重考量、严厉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互与通行事端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因路途交通事端形成下列产业丢失,当事人恳求侵权人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一)修理被损坏车辆所开销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丢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没办法修正,为购买交通事端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适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送、旅客运送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合理停运丢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接着运用,所发生的一般代替通东西的合理费用。(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